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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婚姻关系的定位误区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2019年11月25日  深圳离婚律师   http://www.cflhjfls.com/

 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女性在婚姻关系的定位误区



  健康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情感交流处于双向互动的稳定状态。既能获得情感的满足,又能保留自我的自由个性。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许多女性却主动默认了婚姻关系中的从属地位。这种关系定位直接影响了女性自身潜能的发挥,而且给婚姻埋下隐患。女性为这种关系定位承担重大风险,一旦婚姻裂变,女性成了理所当然的受害者。


  误区一:视婚姻为爱情的堡垒,忽视爱情经营。;你要永远爱我,我把我的终生幸福交给你了。;大多数女人一穿上婚纱就对她的男人如是说。婚姻一开始你就抱不为自己的幸福负责的态度,这是一种懒汉的依赖心理。男人一点头,就仿佛吃了定心丸,为所欲为。婚前的无条件奉献都视为有偿投资,现在有权力索取,坐享其成,而且放弃再投资。终于有一天,坐吃山空,爱情出现严重透支,男人带着你的幸福离你而去。你终于明白,婚姻不是爱情的堡垒,爱情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投资,你只是婚姻这块土地的农夫,苦于经营才有收获。


  误区二:视婚姻为生命的全部,盲目自我牺牲。;为了你我放弃工作,放弃亲人、朋友,放弃可以放弃的一切。;女人们总是以为放弃自己的所有才能抓住男人,这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她们常常放弃一些不该放弃的东西,否认她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顺应丈夫、取悦丈夫,听命于他的要求多于自己的情感和需求。这种无谓的自我牺牲,最终导致女性自我丧失。这种所谓成功男人背后的女人常常被人称道。我个人认为不是该女人愚蠢就是该男人自私。理想的婚姻组合中自我的概念应该清晰,不应作无谓的牺牲。难道夫妻并驾齐驱不是一道更美丽的景致吗!


  误区三:视贤妻良母为己任,忽视自身建设。;我做牛做马还不是为了这个家。;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你还抱着这种想法的话你就太落伍了。你的抱怨已经没有人同情,快从家庭琐事中解放出来,别蓬头垢面地埋头苦干了,快投入到自身建设中去吧,好女人已经有了全新的定义。男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只会煮饭带小孩的保姆型妻子,也不再需要脑袋空空的花瓶型女人,追求的是志同道合、心灵共鸣的伙伴型妻子。


  婚姻中的男女就象一种赛跑,你不想男人绝尘而去,你还等什么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时候我们可能是会存在一定的纠纷的,对于不同的纠纷,我们的解决方式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当中,最常见的就是离婚纠纷,对于纠纷的解决,如果是到法院去进行解决的话,这样就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

  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就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也与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一致。


  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


  对住所的理解,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笔者认为 ,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则是处于两个目的:第一、方便当事人诉讼;第二、明确管辖案件的法院。对于两者的不同理解,可能就会导致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有些人认为,法律规定了;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应将经常居住地简单理解成为以产权相区分的一室或一户,对经常居住地应作为广义的理解,在某行行政辖区内居住满一年即应认定为形成了经常居住地。否则,若夫妻双方在同一小区中有两套房屋,其不定期的在两套房屋中居住,则不能形成经常居住地,而要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显然不合理。另一些人的意见是,法律上设定;以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初衷,是为了保证起诉时有明确的管辖法院,与行政区域的划分无关。笔者的意见是,应该综合理解;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不能有所偏废。一般来说,在同一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具有稳定的一处或几处居住场所,仍认定为有经常居住地,这是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来看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所居住的场所并不在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此时当事人的居住地点的变更会影响到受理法院的确定,故不应认定为其具有经常居住地,而应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人员离婚案件的管辖

  依照我国和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第22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权。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教授教育,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强制教育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比较恰当的。


  另外,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虽然不属于特殊人员的离婚案件管辖,但是与第22条相似,同样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解除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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