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自主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结婚、离婚,不受他人干涉。但生活中也许会出现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行为,那么如果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该怎么维权呢接下来将带您了解婚姻自主权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确定,只适用过错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侵犯婚姻自主权的维权方式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需受到的处罚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暴 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 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怎样的行为是侵犯了婚姻自主权,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等,当我们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怎么处理买卖婚姻行为请看下文。
1、什么是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2、买卖婚姻的特点
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综上所述,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