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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和婚内伤害有什么不同?婚内侵权的法律责任怎样承担?

2019年8月27日  深圳离婚律师   http://www.cflhjfls.com/

 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内侵权和婚内伤害有什么不同

  在我们结婚之前,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认清楚结婚对象的真面目,不要在结婚之后,因为感情纠纷而发生婚内侵权,或者是婚内伤害,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婚内侵权和婚内伤害有什么不同,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


  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抚养义务、尊重义务等。婚内侵权行为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广泛。其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既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婚内侵权结果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决定的。在保护夫妻一方权益的同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到家庭的稳定。法律要在保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如夫妻间平时的吵嘴行为,不允许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否则不但造成过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产生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婚内侵权和婚内伤害有什么不同


  伤害通常涵盖人身和精神,侵权范围更广。婚内侵权,即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损害的过错行为。正常的婚姻应是男女平等、恩爱互助、和平共处的。然而在现实的婚姻家庭中,却常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事件,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和对婚姻、家庭义务的违反。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婚内侵权和婚内伤害有什么不同婚内伤害,通常涵盖人身和精神侵权范围更加广泛,无论是婚内侵权,还是婚内伤害都会给,,都会给当这几天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问题,感谢您的阅读。



婚内侵权的法律责任怎样承担

  核心内容: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婚内侵权行为有哪几种


  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我国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婚内侵权怎样承担


  第四条的规定,含两层意思:第一,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中任何一种时,并不必然免除其他之承担,第二,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民事、行政三种,当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行承担侵权。该条从立法上确立了两大原则,前者创设了竞合原则,后者创设了私权优先原则。婚内侵权在尚无新的立法情况下,应当适用第四条的规定,即同一婚内侵权行为可能承担多种,但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请求权应当优先获得保障。


  第一,恶劣侵权应当承担刑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若致妻子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若致妻子重伤、轻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如果丈夫在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且起诉离婚期间,或者在妻子身患重病期间强行发生行为,则可构成婚内强奸罪。如果丈夫对妻子一惯打骂,长期虐待,则可构成虐待罪。如果丈夫对妻子患病不给治疗,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则可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罪。上列各种行为,可以认为构成婚内的恶劣侵权,已经由民事侵权发展为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由刑法调整,追究人的刑事。


  第二,故意侵权应当承担赔偿


  承担侵权,即是指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的民事,其形式主要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此类形式,实际上是婚内侵权承担的基本形式或主要方式。这是因为,从我国的婚内侵权状况分析,除少数恶劣侵权外,多为临时冲突,后果一般不严重,比如高密市处理的丈夫孙某致伤妻子逄某的人身损害纠纷,妻子鉴定为轻微伤,,因而判丈夫孙某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但如果损害构成轻伤、重伤,情况就不同了。所以,处理婚内侵权纠纷,大多追究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使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减少家庭解体的悲剧发生。至于;羊毛出在羊身上;之说,这是对当今夫妻间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不太了解。法院判归女方之财产,属女方法定财产,受法律之保护。


  第三,过失侵权应当承担伦理道德


  2011年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及天高市高级法院共同主办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在对侵权法适用中相关疑难问题所作的点评时指出:;夫妻之间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区别,但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中过失侵权的解决通常是由论理关系处理的,不存在赔偿问题;。笔者赞同王教授的点评观点。其实,侵权人承担任理道德上的,属于婚内侵权中情节较轻的且属于过失侵权造成的情况,既轻于故意侵权形态,更轻易恶劣侵权形态。此类情况之处理,多釆用夫妻间的谅解或者社区调停,人民调解解纷方式给予劝导与弥合,大可不必追究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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