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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婚内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2019年8月27日  深圳离婚律师   http://www.cflhjfls.com/

 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婚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因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区别,其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比如婚内侵权行为需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婚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婚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1、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具有特定性。


  2、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其主体的特定性。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婚内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的客体为夫妻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4、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是婚内侵权的前提。


  5、侵权行为的方式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以作为方式构成的婚内侵权,有家庭暴力导致的人身伤害、私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对财产权的侵犯等。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婚内侵权,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等。


  二、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婚内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核心内容:婚内侵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内侵权的行为有哪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否属于婚内侵权的行为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从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状况看,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来源: 深圳离婚律师  Tags: 婚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婚内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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