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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事实婚姻继承权

2019年8月26日  深圳离婚律师   http://www.cflhjfls.com/

  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婚内忠诚协议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减少夫妻矛盾。但是就其效力而言则就不是那么的明确了,目前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尚存争议。对此为大家介绍关于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婚内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问题仅在于:上述协议其约定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条件。因为:夫妻间之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特殊形式损害赔偿权利的行驶,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


  有另外一种观点不具有法律效率,该观点认为:


  1、协议内容违法。其理由是根据的规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


  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意识到损害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有侵权的损害赔偿,如有违约的损害赔偿。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约定;违约金;的,同时,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上造成违约损害数额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存在着某种等比关系。如果其还坚持认为;要依法据实计算;,那么他应当等到进了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订现行法吧。但是现在,该观点就应当断然抛弃。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 、 ;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二、婚内忠诚协议的法律限制


  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主动提出离婚者,需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此类约定因违反了我国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对于这些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 由于;订立协议时处在不同生活环境下的当事人充分察觉协议条款的影响的能力的局限性;,应将婚姻协议在强制履行时是否公平作为要件之一,并将公平理念细节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带有明显的伦理性。伦理就是维护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的道德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比其他人际关系具有更深刻的伦理性,在修订中多次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所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例如: 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对方没能依约;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而认为当事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按照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判决该;忠诚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教育双方要互敬互爱、呼吁所有家庭用心经营文明婚姻的目的。


  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 ;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


  婚内忠诚协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是否拥有法律效力则需要视情况来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一定是无效的。所以为大家介绍了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婚内忠诚协议的法律限制,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等相关知识。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事实婚姻继承权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导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它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普通的婚姻关系的最大的区别就是事实婚姻是没有进行登记的。那么事实婚姻是具有继承权的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事实婚姻继承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实婚姻继承权


  我国法律对夫妻互相继承遗产的规定。对于遗产的继承,我国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立根据第10条的规定,配侣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配偶的继承权是男女双方两性结合的必然结果.因此,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方权利。男女双方缔结了婚姻以后,组成家庭,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可避免地会在家庭内部产生一系列的权权利义务关系。如互助友爱、养育子女、以共同的劳动收入维护家庭的经济生活、夫妻有平等的处理家庭共同产的权利和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因此,当配偶中的一方死后另一方也就理所当然地取得了财产的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实婚姻的解除条件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或诉讼手段。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
来源: 深圳离婚律师  Tags: 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事实婚姻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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