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
153610751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婚前协议书公证时间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的对比?

2019年8月26日  深圳离婚律师   http://www.cflhjfls.com/

  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前协议书公证时间

  现在很多人为了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都会在婚前签订一份协议书。有一些人在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之后,为了保障协议书的效力,还会对协议书进行一个公证。那么这个婚前协议书的公证时间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婚前协议书公证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前协议书公证时间

  婚前协议书在签订之后就可以去进行公证,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与婚前协议书的公证时间做出强制的要求。


  二、婚前协议公证程序: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 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正接待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通过上述四步,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可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三、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婚前协议书公证时间的相关内容。为了避免在婚后因为财产的问题产生纠纷,那么进行婚前协议书的签订和公证是很重要的。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的对比?

张某,59周岁,因车祸死亡,其父母、妻、子共同起诉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要求赔偿,其中妻王某以其系张某与儿子共同的被扶养人而主张了按规定计算的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与肇事者均不同意承担,认为王某张某共同的儿子须承担对王某所有的赡养义务。


对此,形成否定与赞同的两种相反结论:


否定派认为: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扶养”实际上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赡养,并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不能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扶养”简单地等同于所规定的广义的“扶养”。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如因先天性疾病致残、因某种无人承担的事故导致残疾甚至变成植物人的等。


二、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有理由的,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考虑,年老者不再适宜体力劳动,是关爱老年人权益的体现;从为国贡献角度而言,退休者也该享天伦之乐,成年子女应当开始履行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是无法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因此不能将本案中原告所诉夫妻间扶养费等同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笔者则持赞同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并没有效力不同的区别,也即我国婚姻法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均视为家庭内部成员应尽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扶养。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均可以做为被扶养人,而被扶养人另有其他扶养人时只是计算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果以夫或妻有孩子赡养为其生活来源而将其不视为被扶养人的话,那么同理受害人的父母如果还有受害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赡养,那么也有生活来源,也不应当视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二、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实际上家庭中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远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虽然我国俗话说是“百善孝为先”,但我国亦有俗话说“老来伴”。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等情况,年轻一代的负担加重,再加上“儿行千里母担忧”这一种从古至今一贯的父母对子女的付出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付出的亲情感,目前呈现出来的则是父母要子女赡养多体现在精神和体力上的扶助,而夫妻之间的扶助则多体现在精神、体力以及经济上。


综上,既然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均是法定义务,亦没有法律规定两者之间谁优先,那么夫或妻一方因车祸死亡,受害人的妻或夫实际上为受害人生前的被扶养人,那么受害人的妻或夫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做为被扶养人主张其应由受害人承担的那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 深圳离婚律师  Tags: 婚前协议书公证时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的对比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审终审吗
  • 2.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继子女的继承问题是怎样的
  • 3.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终止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哪些
  • 4.婚姻律师的相关信息有哪些?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5.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