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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未婚证明怎么写?事实婚姻有孩子怎么判?

2019年8月26日  深圳离婚律师   http://www.cflhjfls.com/

 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农村未婚证明怎么写

  在生活中,很多事情的办理都需要有未婚证明,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农村未婚证明怎么写未婚证明可以代办吗未婚证明办理手续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


  一、农村未婚证明怎么写


  兹有我村村民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至今未婚。


  特此证明


  XXX村委会


  XXX年XX月XX日


  二、未婚证明可以代办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办法,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时,均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如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出具经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如材料齐全,一般是当场受理、当场办结。未婚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现婚姻状况、出证事由、授权;受委托人填写声明书;,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落款:签名,签署日期。涉外委托中委托书为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所以,未婚证明是可以代办的。


  二、未婚证明办理手续


  未婚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1、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


  2、属于离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原件;


  3、属于丧偶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


  出具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其实办理未婚证明只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可以到民政局开具了,手续并不是繁杂的。

事实婚姻有孩子怎么判

  目前在我国许多农村和落后地区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但是事实婚姻毕竟是不稳定的,在爆发纠纷时,关于事实婚姻有孩子怎么判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以夫妻名义;


  公开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双方居住的地方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证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双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纠正。


  对于第二个要件,;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


  关于;同居生活;,则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由于双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种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可以说,上述内容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实质性要件。


  二、事实婚姻有孩子怎么判


  1、在我国,1994年以前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才能被称之为事实婚姻,94年后的只能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不过不管属不属于事实婚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都是一样的,离婚或分手时,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可共同协商来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2、我国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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