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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2022年8月6日  深圳离婚律师   http://www.cflhjfls.com/

  谢万扬,深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一、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的重婚构成重婚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只保护合法权益,重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所以重婚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财产纠纷不能依靠法律进行分割,重婚财产处理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无子女情形

重婚财产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首先可以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必然包括重婚双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

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因为重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重婚期内的财产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当做同居财产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是各自的财产都归重婚前财产持有人,不能对重婚期内的财产进行分割。

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内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是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遵循保护子女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将会分得较多财产,其余的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婚属于法定婚姻无效情节,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不仅不应轻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还应当加以必要地限制。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1、对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前的重婚问题。在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效力的约束,如又与他人结婚,就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如果轻易认定一个婚姻关系无效,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个婚姻关系存在,而又不受法律制裁。

2、关于重婚中的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无效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重婚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一般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对待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男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也是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所有,分割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然后分割这部分财产往往就是均等分割了。

民法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婚姻的规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诉维护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有了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如夫妻抚养义务、同居权等家庭关系。下面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析: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总则》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扶养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呢。

三、《民法总则》对重婚罪的影响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必然会对刑事司法产生多方面的重大影响。本文以重婚罪为例,简单分析“宣告死亡”民事行为对刑事的影响及其立法疏漏,并藉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

《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如果其实并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第三人结婚,因为其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失效,所以不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而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日后该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了,也应当认为原婚姻关系不再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关系将一直处于失效状态,不会自行恢复。此时,如果一方另行与他人结婚,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复原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因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对恢复婚姻关系的否决权,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单方面阻却原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但本书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维系基础是双方自愿,因为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消灭,根据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任何一方均应当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

由此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应当在多长期限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声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规定。否则,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一年或多年后,径行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并另行与他人结婚,将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适用的尴尬。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像抚养权、同居权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若另一方与别人结婚也不会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还可以联系律师咨询有关婚姻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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